首页 > 标准规范 >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来源:商务部
分享到: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肺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条
血压经药物控制后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大于 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 100mmHg。
第三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
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四条
传染性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
性肠道传染病,不合格。
第六条 甲型、戊型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
类不合格。
第九条 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居家家政、养
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 单色识别能力异常,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
合格。
第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养老照护、母婴照
护类不合格。第十二条 嗅觉丧失,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骨关节疾病影响功能,养老照护、母婴
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四条 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科疾病,
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
严重疾病,不合格。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京ICP备05058487号-1

政策指导:发改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最高法院  工信部  工商总局

技术支持: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