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家政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通知》(商服贸规函〔2020〕191号)《商务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复工营业的通知》(商服贸函〔2020〕237号),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加快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
本通知所指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员。根据服务对象和接触方式的特点,将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按严格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家政服务员、居家家政服务员、养老照护服务员和母婴照护服务员四个等级,不同类型的家政服务员适用不同的体检标准。家政服务员在不同岗位就业时,按照从事岗位较高标准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一般家政是指不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的家政服务。居家家政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提供烹饪、生活照料(不包括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等服务。养老照护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母婴照护是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孕产妇、婴幼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
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附件2)列明的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家政服务员应再次进行体检。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经与家政服务员协商一致,可以在《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体检项目,额外体检项目费用由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承担。家政企业加强对家政服务员卫生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向消费者宣讲健康知识,科学预防相关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
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企业负责组织、督促家政服务员定期接受体检,并将健康安全知识和体检要求纳入日常培训,养成公筷分餐等良好生活习惯,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引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有健康状况证明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家政服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体温监测等相关工作。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有权要求消费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消费者拒不告知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病史,给家政服务员或家政服务企业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要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和《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附件2)开展体检工作,保证体检质量,出具体检报告。
三、加快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鼓励家政服务员将体检结论、培训证书等数据上传至“家政信用查”手机APP,完善职业档案,做好个人防护,积极向消费者查询展示防疫健康信息和个人信用记录。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前,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企业经家政服务员授权,可通过“家政信用查”手机APP或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查阅包含家政服务员体检结论在内的信用信息。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要加强对家政服务员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履行好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不得非法采集、存储、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家政服务员不再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可在“家政信用查”手机APP上删除本人体检信息。
四、积极做好政策普及和宣传推广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推动家政服务企业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并加强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依法依规履行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职能。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主动发布开展家政服务员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医疗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备案;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